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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各會員單位遭歹徒偽變造票據詐領客戶存款通報要點(080.02.13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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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金融同業互助精神,共同防範歹徒偽、變造票據冒領存款,以
    維護社會信用交易,特訂立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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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報系統由下列兩部分通報圈構成:
 (一) 各會員單位與公會間之通報圈。
 (二) 各會員單位總管理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間之內部通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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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會員單位與公會間之通報中心設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內,
    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各會員單位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連絡單位、連絡人
      員、及其代理人員,並將連絡單位名稱、連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
      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號碼,以書面通知公會,俾便辦理登錄
      ,公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通報業務,並將連絡人員及其代
      理人員姓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
 (二) 各會員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歹徒偽、變造票據冒領存款情事時
      ,無論歹徒是否得逞,應立即循各會員單位內部通報系統,將專用
      通報單各項通報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連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本身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
      ,應立即填妥通報單,並簽章後,以傳真機向公會通報,並向財政
      部金融局報備。
 (三) 公會通報中心之負責人員收到會員單位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
      無誤,即以傳真機通報其他會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各會員單位收
      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後,立即循內部通報系統轉
      知所屬分支機構注意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