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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089.11.24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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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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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編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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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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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約定授權金融機構得調查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課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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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乙方得就甲方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為履行契約
    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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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得約定乙方行使抵銷權時,僅由乙方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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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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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於契約存續期間任意調整
    借款人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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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不得約定借款人僅得向特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或禁止、限制借款人自
    由投保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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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