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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090.02.08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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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法所稱生產事業,係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之下列事業;
 (一) 製造業: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從事地表、地下、水底之礦物與土石之探勘、
      採取及初步處理之事業。
 (三) 農、林、漁、牧業:以自動化機器設備從事農藝及園藝作物之栽培
      ,提供各種農事服務,林木之種植與採伐、水產之養殖、採捕、家
      禽、家畜等之飼育、放物之事業。
 (四) 運輸、倉儲業:利用機動運輸工具之能力,從事水、陸、空客貨運
      輸,或從事獨立經營租賃取酬之各種堆棧、棚棧、倉庫、冷凍冷藏
      庫、保稅倉庫等事業。
 (五) 公用事業:為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話、衛生、水利、自來水、
      電力、煤氣等事業。
 (六) 國民住宅興建業:投資興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七) 技術服務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協助製造國內尚未能自行生
      產之產品之事業。
 (八) 國際觀光旅館業:合於政府所定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要點之事業。
 (九) 重機械營造業:以重機械從事土木工程營造之事業。
 (一○) 通信業:從事函件及包裏等之郵遞,及有線及無線電話、光學或
        電磁系統、人造衛星等傳送及接收數據、文字、影像、語音等事
        業。
 (一一) 資訊服務業:利用資料處理設備,從事代客設計資料處理程式,
        規劃系統分析作業,處理資料、製備報表,提供網路服務,開發
        套裝軟體及諮詢之事業。
 (一二) 醫療保健服務業:從事醫療保健服務之事業,如醫療機構、醫事
        放射、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及其他醫療保健服務等之事業。
 (一三)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清除、
        處理、房舍害蟲防除與清潔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之事業。
 (一四) 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本部專案核准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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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七七○四二五八號公告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