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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091.07.02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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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
 (一)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載明公司
      名稱、資本總額、所在地、預定之各子公司名稱、事業類別、所在
      地及持股比例。
 (二)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三)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名冊。
 (四)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發起設立者,其發起人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五)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包括設立方式、
      股權結構、組織調整計畫、經濟效益評估、設立後業務經營政策及
      未來三年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事項。
 (六)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
      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或發
      起人會議紀錄。
 (九) 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辦理股份轉換之轉換契約或
      轉換決議。
 (十) 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權
      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十一) 會計師對股份轉換換股比率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十二)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十之文件。
 (十三)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擬制性合併報表 (含目前發行之債
        務工具類別、到期日及資產評估) 。
 (十四)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日前最近半年之資本
        適足說明。
 (十五) 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 (格式如
        附件二) 。
 (十六) 金融機構辦理營業讓與須新設機構者,另附「營業讓與新設機構
        設立申請書件及附件彙總表」 (格式如附件三) 。
 (十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政府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營金融機構依前項申請者,前項第十三
    款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得以最近三年經審計部審定之
    財務報告代之;前項第十五款所稱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
    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得以該公營金融機構之法務單位或稽核單位代
    替律師或會計師進行審查。
    前二項規定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
    ;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