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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6.09.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5     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
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第   32     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
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