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如左: (一) 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 (二) 辦理以本社存單、短期票券、公債、金融債券及有擔保公司債券為 擔保之放款。 (三) 辦理國內匯兌。 (四) 代理收付款項。 (五) 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信用合作社辦理前項第一款存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金總額、保 證責任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