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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093.09.2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6     條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
交割,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
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亦同。
前項帳簿劃撥,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應於中央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於
集中保管機構開設劃撥帳戶,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但票券商為兼
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於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選定之清算
交割銀行開設存款帳戶。
第   23     條
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賣予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集中保管機
構應於中央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代銷數額撥入他票券商帳簿自
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
。但款項收付由同一清算交割銀行完成者,應於清算交割銀行回覆後辦理
之。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即通知
票券商未完成代銷之交割。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一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應即
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買入數額。
第   24     條
票券商賣與投資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商帳簿
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同一清算交割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
自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
    資人自有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清算交
    割銀行帳簿投資人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二項撥入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
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記載買入數額。
第   25     條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清算交割銀
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投資人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同一清算交割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
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
    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投資人自有部位或
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二項撥入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
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記載賣出數額。
第   26     條
票券商賣與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
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同一清算交割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
自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
    有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清算交
    割銀行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第   27     條
清算交割銀行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清算
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同一清算交割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
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
    。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票券商
    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第   28     條
票券商間買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賣方票券商帳簿
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同一清算交割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
自賣方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買方票券商帳簿自有
    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買方票
    券商帳簿附賣回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
項撥入賣方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