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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094.01.28金管銀(四)字第0940000106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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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本規定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 (以下稱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2   
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適用
    本規定。
   3   
三、本規定所稱同一企業風險包括下列項目: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但不包括前款為保證及經其他金融
      機構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之債券。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
 (六)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短期票券或債券餘額,指庫存自有部
    位加計附買回條件賣出之短期票券或債券帳列成本。
   4   
四、前點所列項目之風險權數如下: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
      該企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
      六十:
      1.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
      2.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
        上。
      3.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等,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
        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
        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
      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前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企業或該
      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
      分之六十。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五;原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第一年之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五,每增加一年,風險權數增加一個百分點,增
      加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信用評等等級
      ,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六)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或背書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
      之一百。但該銀行、票券金融公司或該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
      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七)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風險權數
      為百分之一百。但該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
      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5   
五、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指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
    險各項目餘額乘以前點所列各項目風險權數後之合計數額。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契約名目本金總額計算,契約無名目本金者,
    以面值或合約金額計算。
   6   
六、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但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企業以外之同一銀行或票
    券金融公司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票券金融公司對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險各項目餘額,依本法
    相關規定辦理。
   7   
七、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符本規定者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
    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