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待交換票據、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存放
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款項。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此科
目。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及拆放銀
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2.其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之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及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
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
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
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五、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
、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應收款。結算時應評估
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一)應收帳款、應收利息及應收收益應按現值評價。但無明確到期日之
應收信用卡款及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應收利息及應收收益,其
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二)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於匯票到期前向客戶收取之支
票款項。
(三)應收承購帳款係向出售帳款公司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帳款。
(四)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
款、應收承購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款項合
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明。
六、待出售資產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於目前狀況下
,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
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七、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銀行應就
其資產負債表日餘額,考量借款人之信用風險,依實際評估其收回可
能性提列備抵呆帳。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應依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5.放款與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
,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攤銷溢價或折價,並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
淨額表達。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評價及表達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
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
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
定辦理查核。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
明。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應
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其他金融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
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
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三)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
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攤銷溢
價或折價,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證、承兌
、應收承購帳款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五)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者。
十二、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主要科
目為土地、建築物、設備、預付房地款、預付設備款、未完工程、
租賃權益改良及其他供營業用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二)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
金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若耐用年限屆滿
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
已無使用價值時,應將原科目之成本、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一併
轉列其他資產,並繼續攤提折舊。
(三)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
,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四)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
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
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其他負債。經
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
重估價值為基礎。
(五)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
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或累
計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
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
或減列。
(七)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若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
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亦應予註明。
十三、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十四、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
之淨額表達。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
稱分別列明。
(一)不動產投資係指銀行營業項目包含不動產投資者,所投資備供出
售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
,其屬折舊性質者,應於估計可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提列折舊,期末並應評估其淨公平價值,其帳面價值高於淨
公平價值之差額,應列為減損損失。
(二)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物品
,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並應
評估其淨公平價值,其成本高於淨公平價值之差額,應列為減損
損失。
(三)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