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093.02.23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一、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本國銀行格式如附件一,
    信託投資公司格式如附件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格式如附件三) 
 (一) 資產負債資訊
      1 資產負債表。
      2 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
        率。
      3 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
 (二) 損益表。
 (三) 資本適足性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1 自有資本比率。
      2 第一類資本。
      3 第二類資本。
      4 第三類資本。
      5 資本減除項目。
      6 自有資本淨額。
      7 風險性資產總額。
      8 負債占淨值比率。
 (四) 資產品質
      1 逾期放款。
      2 催收款。
      3 逾放比率。
      4 應予觀察放款。
      5 應予觀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
      6 帳列放款及催收款損失準備。
      7 呆帳轉銷金額。
 (五) 管理資訊
      1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2 轉投資事業概況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3 放款、催收款及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4 特殊記載事項。
 (六) 獲利能力
      1 資產報酬率。
      2 淨值報酬率。
      3 純益率。
      4 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七) 流動性:資產負債之到期分析。
 (八) 市場風險敏感性
      1 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2 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3 主要外幣淨部位 (市場風險)。
 (九) 銀行年報全部內容 (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上網揭露) 。
 (十) 其他
      1 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
        行不適用) 。
      2 董事、監察人酬勞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3 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
        數之比例;股權設質情形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4 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 。
      5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請填寫「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
        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6 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2   
二  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
    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
    上保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