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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095.04.24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一、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一) 資產負債資訊
      1.資產負債表 (格式一~一) 
      2.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
        率。 (格式一~二) 
      3.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
        式一~三) 
 (二) 損益表 (格式二) 
 (三) 資本適足性 (格式三)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1.資本適足率。
      2.第一類資本。
      3.第二類資本。
      4.第三類資本。
      5.資本減除項目。
      6.自有資本淨額。
      7.風險性資產總額。
      8.負債占淨值比率。
 (四) 資產品質 (格式四) 
      1.甲類逾期放款。
      2.乙類逾期放款。
      3.逾期放款總額。
      4.逾放比率。
      5.帳列放款損失準備。
      6.呆帳轉銷金額。
 (五) 管理資訊
      1.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格式五~一) 
      2.轉投資事業概況 (格式五~二)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3.放款、催放款及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4.特殊記載事項。 (格式五~三) 
 (六) 獲利能力 (格式六~一) 
      1.資產報酬率。
      2.淨值報酬率。
      3.純益率。
      4.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 (市場風險) 。 (
        格式六~二) 
 (七) 流動性:資產負債之到期分析。 (格式七) 
 (八) 市場風險敏感性 (格式八~一) 
      1.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2.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3.主要外幣淨部位 (市場風險)  (格式八~二) 
 (九) 銀行年報全部內容 (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上網揭露) 
 (十) 其他
      1.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
        行不適用) 。
      2.董事、監察人酬金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3.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
        數之比例;股權設質情形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4.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 (依「公開發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相關規定) 。
      5.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請填寫「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
        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格式九)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不適用) 。
      6.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2   
二、銀行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財務
    報告與本規定內容重複者,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上公布,得免依本規定辦理。
    若本規定應揭露事項未包括於財務報告內容者,銀行應補充揭露之。
   3   
三、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
    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
    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
   4   
四、本規定自九十五年第一季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