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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094.02.05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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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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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富管理業務係指銀行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理財業務人員,依據客
    戶需求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以提供銀行經核准經營業務範圍
    內之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
    前項所稱高淨值客戶之條件,由銀行自行依據經營策略訂定之。
    第一項金融商品或服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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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項業務如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之諮詢服務者,另應依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或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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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訂定下列經營政策與作業準則,並報經董 (理
    )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 核可後辦理。
 (一) 經營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本項業務之發展策略、高淨值客戶之
      條件、提供服務之範圍、財務目標 (例如收入、資產管理規模與新
      客戶開發數量之預期目標) 及風險承受度等。
 (二) 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架構與人員資格、作業流程、內
      部控制制度與風險管理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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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立專責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理財
    業務人員之管理。
    辦理本項業務之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銀行應特別針對理財業務人員訂定訓練及考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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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
    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二)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三) 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之風險管理作業準則。
 (四)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五)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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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接受客戶原則:應訂定客戶最低往來之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接
      受客戶之各種情事。
 (二) 開戶審查原則:
      1.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
        客戶及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
        風險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2.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及
        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三) 定期檢視制度:銀行應建立理財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制
      度,以瞭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檔。
      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客戶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
      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得視往來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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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所稱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辨識及追蹤控管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管理機制之建立。
 (二) 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例外管理機制之建立。
 (三) 防制洗錢訓練機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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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六點所稱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 銀行推廣本項業務應訂定廣告或宣傳資料製作之管理規範,及散發
      公布之控管作業程序。所有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或宣傳資料均應經部
      門主管、法務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確認內容無不當或不實陳述及
      違法情事後始得核准辦理。
 (二) 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包括客戶風險等級、商品風險等級之
      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另應建立監
      控機制以避免理財業務人員不當推介顧問之行為。
 (三) 銀行提供客戶理財顧問意見應以書面為之,並妥為保存以供未來查
      證。
 (四) 銀行提供特定商品時,應另提供商品說明書,該說明書應載明商品
      特性、所涉及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說明。相關說明經理財
      業務人員充分告知客戶後,應留存紀錄以供查證。
 (五) 應建立向客戶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之制度。有關報告之內容、範圍、
      方式及頻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六) 前款所稱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之相關報表,不得由理財業務人員製作
      或提供。
 (七)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定期評估客戶淨值管理效益,並採取必要措施
      。
      前項第二款商品適合度政策之內容要點,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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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六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之部門或人員,需與其他
      部門或人員有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當流用予未經授權
      者。
 (二) 應訂定一套員工行為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禮品或招待之申報、
      客戶資訊之保密、內線交易之禁止、洗錢之舉報等事項。
 (三)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
      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另
      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理財業務人員推介特定商
      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四)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如以銷售客戶某項商品作為提供授信或投資之條
      件時,應向客戶揭露授信或投資之收入分配情形,並不得違反公平
      交易法相關規定
 (五)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
      致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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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六點規定銀行應訂定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受
      理申訴之程序、回應申訴之程序及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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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銀行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
      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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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銀行
      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