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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098.01.1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法規制度組,分三科辦事。
二、本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三、信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
四、信託票券組,分三科辦事。
五、外國銀行組,分二科辦事。
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訊室。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會計室。
十一、政風室。
十二、統計室。
第    5     條
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
    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
四、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
五、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之研擬。
六、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規範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第    6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一般銀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銀行公會、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
    督導。
三、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
    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銀行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
    法、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等銀行法相關規定
    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五、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事宜。
六、會同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七、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所轄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之訂修。
二、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推廣教育之規劃。
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劃。
四、受理各銀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
五、存款保險條例與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六、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八、信用合作社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九、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與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
    之監督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第    8     條
信託票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工業銀行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中小企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
    之票券金融公司、工業銀行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短期票券、信託、證券化業務、信用卡、現金卡與現金儲值卡資訊之
    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五、票券公會、信託公會之管理及考核。
六、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
    構之管理。
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信託票券事項。
第    9     條
外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
    釋之研擬。
四、管理外匯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五、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
六、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
    義解釋之研擬。
七、國際金融事務之處理。
八、國際金融監理制度與情勢發展之蒐集、調查及研究。
九、其他有關外國銀行事項。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銀行、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三、證券業及保險業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處分。
四、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擬訂及推動。
五、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
    之研擬。
六、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配置、風險評估之管理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
    等事項。
七、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之訂修、廢止、
    疑義解釋之研擬。
八、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認可相關規範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事項。
第   11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制度之規劃。
二、電腦軟硬體與週邊設備之規劃及管理。
三、金融監理資訊系統發展與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資訊之發展及應用。
四、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五、資通安全之管理。
六、電腦機房及網路系統之管理。
七、電腦媒體之管理。
八、資訊相關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
九、金融監理資訊共享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
二、本局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本局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四、國內金融統計之統計調查及分析。
五、金融統計指標估測模型之建立。
六、本局有關金融統計事務之協調、聯繫及金融統計資料之交換。
七、本局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事項之擬辦。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