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修正總說明(104.07.09 修正)》 緣公平交易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 件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次分別變更為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正 本辦法所引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之審查能兼顧金融產業發展、監理政策及市場競爭, 增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得於審理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時,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徵詢意見,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事業結合申報須知」及「事業結合申報書」供結合申報事 業遵循,爰修正規定申報事業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格式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書 並檢具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業已揭 載一般事業結合審查之考量因素。由於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考 量因素,業已含括於前開處理原則中,爰針對金融市場之特殊性,增訂審酌因素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係分別援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四款、公平交易法及同法施 行細則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在不影響結合申報相關規範情況下,予以 刪除,並依序調整其餘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