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 (114.12.16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七次修正,本次為推動金融業重視永續發展及相關財務資訊之揭露, 爰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發布之我國接 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分階段適用 IFRS 永續 揭露準則之規劃,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於年報中以專章揭露依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編製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作法,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 條及新增一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時程,為提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揭露之品質,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所定各款規定、有關法令及金管會認 可之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辦理。考量我國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始分階段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編製年報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為利金融控股公司了解相關 編製原則及與現行永續報告書之差異,明定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重要規定。另 考量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後,不再適用本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三金融控股公司 氣候相關資訊規定,為確保溫室氣體資訊揭露之品質,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就範 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金管會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 及揭露。復考量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及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涉及 國家整體永續政策,明定金管會得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及另定範 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揭露時程。(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三、為利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同時參考財務報告及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進行 投融資決策,明定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與當年度財 務報告同時申報,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 ,再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完整年報。(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1.09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本次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規劃精簡年報內容以協助公司順利接軌IFRS之永續資訊揭露。金管會已蒐集主要證券 市場對年報揭露事項之相關規定與作法,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參考上開修正規定,並審酌我國現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資訊 公開之其他規範與考量資訊之攸關性及可取得性等,精簡現行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 項及簡化編製作業;並參考金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 展行動方案」,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 條條文及三個附表、刪除二條條文及七個附表、新增一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及簡化編製作業:就國際間少有國家於年報中要求 揭露之資訊,且該資訊已得於其他公開資訊中查詢或非屬重大攸關者,予以刪除 ,另就仍有保留記載必要之事項,惟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已可查詢者, 開放得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相關事項如下: (一)刪除應記載事項:刪除第九條金融控股公司簡介及第十九條財務概況應記載事 項,現行第七條第二款金融控股公司簡介及第六款財務概況並配合刪除;其餘 刪除項目包括第十條公司治理報告中有關組織系統、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 之查詢方式、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處罰資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財會主管 等辭解任情形彙總表;第十一條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事項中有關股東結構、股權 分散情形、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相關資訊;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中有關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開放資訊索引,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開放內部控制聲明書、會計師內部控制 制度專案審查報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 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關係 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及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等應記載事項,其所 定資訊內容如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 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爰新增相關條文。( 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二、參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一 百十四年起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具 體揭露原因與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爰修正相關附表內容。(修 正第十條附表一)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3.02.19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五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公司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促進董事酬金 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修正擴大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並配 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 方案」,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揭露減碳相關計畫,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 文及三張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 (一)為循序擴大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 爰將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 別董事酬金之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引導獲利公司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透過資訊揭露之市場監督機制強化 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爰增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之金融控股公司,倘非 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條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三)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酬金發放之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之關聯性,爰增訂公 司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應揭露個別董 事酬金,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促進公司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及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 金融控股公司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爰修正相關附表內容。(修 正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十、第十五條附表十五 、附表十五之一、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修正總說明(112.02.24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四次修正,本次考量環境議題之重要性及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 相關資訊,爰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修正 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及七張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有關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之資訊揭露,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氣候相 關資訊,並配合增訂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考量推動氣候相關資訊揭露,須蒐集相關資訊及建構溫室氣體盤查能力,爰給予 金融控股公司一年緩衝期,明定前揭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 文第十條) 三、為強化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訊揭露,增列經申報生效數額及 尚可發行數額等揭露內容。(修正第十五條附表十五及附表十五之一)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盈餘分派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承認,爰修正相關附 表之附註說明。(修正第十一條附表十及第十九條附表二十)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八、附表十、第十九 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修正總說明(111.02.21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三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及推 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 3.0-永續發展藍圖」,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 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 文及四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金融控股公司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品質: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推動永續 發展之執行,鼓勵金融控股公司重視環境、社會及治理(以下簡稱 ESG)議題之 資訊揭露,落實公司治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 1.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實踐永續發展之目標,修正條文及附表名稱,將金融控 股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 十條) 2.為引導金融控股公司進一步提升其 ESG 資訊揭露品質,及提供更具可比較 性之資訊,修正附表內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以利金融控股公司揭露更為 具體明確及量化之環境及社會議題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 1.董事會職能: (1)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 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與落實達成情形,及個別 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爰修正條文及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 十條) (2)為強化董事會成員獨立性資訊揭露,爰修正附表,刪除採打勾方式表達是 否符合獨立性,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敘明董事會獨立董事比重及附理由 說明董事會是否具獨立性;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修正條文 第十條) 2.功能性委員會: (1)為強化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之揭露,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他應記載事 項,揭露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之資訊。(修 正條文第十條) (2)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訊揭露,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敘明薪資報 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另金融控股公司如有設置提 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爰修正相關條文及附表。(修正條 文第十條) 3.簽證會計師公費: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爰參考國際趨 勢,刪除金融控股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揭露方式,將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 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內容。(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 (一)資通安全已為公司營運重要議題,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爰明定金融控股公 司應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目前金融控股公司雖可自行辨認及揭露其資通安全風險暴露情形,惟為落實公 司對資通安全之風險揭露,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 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及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 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三、其他: (一)提升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揭露時效:按現行規定金融控股公 司應於股東會七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 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規範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 日十四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為協助填表者瞭解本準則所要求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等揭露事項,爰加強附表說 明。(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為與目前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方式一致,將金融控股公司股權分散情形之持股 分級,由現行十四個級距修正為十五個級距,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第十一 條附表八) (四)配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之修正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修正 相關附表及附註說明。(修正第十一條附表十及第十九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 一)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 9.03.24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本次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及為推 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以強化公司治理運作 情形之資訊揭露、促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以及 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如 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為強化董事會之監督職能,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 (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 、必要性及因應措施等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公司治 理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誠 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考量公司治理主管辭職解任應屬重要訊息,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公司治 理主管之辭職解任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強化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酬金之資訊:規定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採 彙總配合級距揭露者,縮小其酬金級距,並由現行八個級距修正為十個級距, 以落實資訊揭露透明度。(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情形:為進一步強化虧損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等酬金之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 進方式,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定「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 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修正為「 最近三年度」。(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情形:增訂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年 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 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 認為應不予受評者,以及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年度非主管全時員工之平 均年度薪資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條件。( 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強化獨立董事酬金給付之合理適當: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獨立董事酬金給 付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依所擔負之職責、風險、投入時間等因素敘明 與給付酬金數額之關聯性。(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增訂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參酌美國 等國家之個別揭露高階經理人酬金方式,明定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但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或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或最近 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前,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 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 高主管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等領取集團酬金資訊透明度,規範應揭露前 揭人員領取來自母公司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為協助董事會瞭解其運作效能及職能發揮情形,強化董事之薪酬與績效結合, 爰規範董事會運作情形應揭露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 )評鑑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 (一)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參考國際非財務性資訊揭露之重要發展趨勢,修正金融控 股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應揭露項目,包括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 公司治理等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等資訊。(修正 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處罰之資訊揭露:明定裁罰案件之揭露標準,以其處 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為限,以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資 訊揭露之品質。(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考量實務上普遍認定之重大性門檻為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十,爰將現行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百分之十五 調降為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強化揭露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鑑於金融控股公司預定買回股份 數量之執行率(庫藏股實際執行率)對於投資人之投資判斷應屬重大資訊,爰 明定應揭露庫藏股實際執行率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資訊: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 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修正,修正應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 全時員工人數及薪資等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7.07.06 修 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一次修正,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維護員工權益等資訊透明度, 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一張附表,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之聘任標準及職責等資訊之透明,爰增訂 應揭露相關聘用資訊,並增訂附表一之四。(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落實維護員工權益,要求揭露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對勞動檢查 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十五條附 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修正總說明(106.03.03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 發布後,歷經十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十二個附表,並刪除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總經理等主管及董事、 監察人之性別資訊,及規範應揭露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決議議案之相關內容,及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事項之溝通情形 ,並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 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已全面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爰 刪除第二十五條之過渡性規定。 三、其他: (一)考量員工分紅已費用化,金融控股公司給付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或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應依 IFRS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薪 資費用,爰明定董事兼任員工或經理人有前開情事,應納入其員工薪資計算, 並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之二) (二)為利金融控股公司完整揭露董事領取公司及子公司相關酬金,爰增列應揭露公 司董事擔任公司或子公司董事或員工以外職位,所提供服務而領取之酬金。( 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之二) (三)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 法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六條,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附表二之二之一) (四)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之最近期財務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資料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 (五)配合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本準則第十條之款次變動,修正相關援引款次。( 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三之二) (六)明定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認股價格之揭露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附表十六、 附表十六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一之二、 附表一之三修正總說明(105.02.18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 施行後,歷經九次修正。現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並為促進 企業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增訂員工福利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爰修正本準則 相關條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及修正二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 ,並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 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修正分派之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爰修正有 關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另考量員工分紅費用化後,獲利分派員工、董 事及監察人酬勞不影響每股盈餘,爰刪除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三目之 3。(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二)考量員工福利屬企業所分配的經濟價值之一,應適當揭露員工福利金額,以促 進企業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爰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 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新增第十八條第六款為「非擔任主 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三)為明確化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揭露之期限,明定應揭露最近二年 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修正條文第十 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附表二 十修正總說明(104.03.13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 施行後,曾歷經八次修正,茲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及修正十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為強化虧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 規定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 總經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 損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揭露該個別董 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增訂全體董事、監察人領 取酬金占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 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 一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公司治理 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 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 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三) 三、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爰修訂金融控 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其他: (一)考量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國籍或註冊地資訊,有助於投資人瞭解公司經營 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爰增訂前開人員應揭露國籍或註 冊地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為明確定義應揭露取得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工之範圍,爰修訂 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附表十六及附表十六之一) (三)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 爰修正相關表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八) (四)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修正,爰修正本準則相關引 用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為清楚表達分配前後之股本變動,規定應揭露分配前後股本之變動。(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附表二十)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2.02.01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 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與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股票上市或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法規修正,並為強 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新增一條條文及四 張附表、修正十條條文及十四張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參考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 ,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 、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第 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規範,爰修正附表一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一,以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 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正附表二之二 之二,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三,以 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爰規範充分揭露與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三、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五條) 四、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得以低於市價發行,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五、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0.04.14 修正)》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我國爰於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 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參酌「公開發行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一附表及新增一 附表,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於九十八年金融 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 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 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 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 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條文 第十條附表一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公司應揭露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98.03.31 修正)》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我國爰於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 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揭露 董事監察人酬金、監察人職能、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及審計公費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 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資訊透明度: (一)董事、監察人酬金資訊:為評斷董事、監察人貢獻的相對價值是否允當,以及 酬金支領情形與公司營運績效是否合理,在現行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下 ,採循序漸進方式,規範公司有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最近二年度連續 稅後虧損、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之情事者,應個別揭 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 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 、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強化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退職退休金之資訊揭露,爰修 正附表一之二,單獨列示該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為強化審計公費資訊之揭露,爰規範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 之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之金額。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監察人職能:增訂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要求揭露每位監察人列席董 事會次數、列席率,以及與內部稽核主管、會計師溝通情形等其他應記載事項資 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增列銀行對社會責任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 形之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修正,修正第十條第七款有關應申報股權者股權變動 情形之法據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 (97.03.12 修正)》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我國爰於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 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 及監察人等酬金資訊之揭露,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 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督促金控公司合理訂定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健全公司治理,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酬金資訊 之透明度,將現行自願揭露方式逐步納入強制揭露之規範,爰修正附表一之二揭 露方式為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並鼓勵公司自願採行個別揭露。(修正條 文第十條) 二、強化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揭露:考量前十名股東可能為自 然人,為強化資訊揭露,爰於附表四之一增列應揭露其相互間為配偶、二親等以 內親屬關係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為使投資大眾藉由資訊公開評估私募對金控公司之 影響,於附表二十三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是有其必要,俾使股東得以有機 會檢視私募案之成效,提升私募案執行資訊之透明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其他: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辦法」第六條修正,爰增 列但書,規定公司如以年報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電子檔上傳 時點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為避免爭議,明文規定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者,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亦為 法人時,應再揭露其前十大股東。(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為避免填表者誤解本準則所要求揭露事項,爰加強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五說明。 (修正條文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04.11 修正)》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我國爰於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控股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 等酬金資訊之揭露,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 本次共計修正七條並刪除二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增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董事會年度目標 及執行狀況及前十名股東互為從屬控制關係之資訊、財務重要人士於年度內辭職 解任情形與公司治理自評結果,並調整年報編製架構,整合現行資訊,以專節將 公司治理報告列為年報優先揭露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將酬金內容明確區分為報酬 、酬金、執行業務費用、兼任員工領取等相關酬金,並將酬金級距進一步細分為 八個級距。(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一致性規定,修正資金運用計畫之 應揭露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4.12.29 修正)》 為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有關風險事項因應措施、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酬金資訊之揭露及整合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年報應行記載事項之揭 露內容,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 正九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資訊公開: (一) 為強化致股東報告書,使投資人瞭解公司未來策略方向及其受外部環境之影響 ,爰增訂相關內容。 (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透明,爰增訂應揭露公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所領取之酬金總額,並 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其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為強化財務比率分析,爰參考「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中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分析之比率,修正本準則財務分析比率,並增 訂公司應就最近二年財務比率說明變動原因。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 強化風險事項因應措施資訊之揭露,使投資人瞭解金融控股公司面對其相關風 險事項時,所採取之因應措施,爰增訂應揭露面臨風險之相關因應措施。 (修 正條文二十條) (五) 強化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揭露,爰增列揭露有關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 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 (修正條文第 二十二條) 。 二、為整合金融控股公司年報及財務報告之揭露資訊,爰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刪除 之其他揭露事項,修正至本準則中,並增訂相關附表。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 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另配合「金融業募業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有關債券發行情形及「公開發行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關於公司治理運作情形附表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 表文字。 (修正附表十二及附表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