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總說明
(96.09.06  修正)》

為促進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並維護信用合作社資產之安全及確保財務、管理資訊之
可靠性及完整性、及遵守相關法令之目標,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
部稽核之依據,並應確實執行,以建立整體性金融稽核體系,財政部依信用合作社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發布「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後業已歷經七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信用合作社被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尚毋須再藉由外部稽核(會計師)或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以瞭解信用合作社內控
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
之信用合作社,得免委請會計師對其內控制度查核簽證及免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94.12.27  修正)》

為促進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並維護信用合作社資產之安全及確保財務、管理資訊之
可靠性及完整性、及遵守相關法令之目標,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
部稽核之依據,並應確實執行,以建立整體性金融稽核體系,爰財政部依信用合作社
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發布「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以來,為切合業者實務需
求及監理需要,歷經多次修正,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再次增修本辦法部分條文
。
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後已實施一年餘,為使本辦法更切合業者實務需
求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需要,並參照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新發布「銀行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依單一金融法規之立法方向,修正本辦法部分
條文,且按本辦法條文屬性,重新歸類及調整條次並立章節,使本辦法結構性更加明
確。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加強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功能、增訂風險管理機制、修訂內部
稽核單位之查核對象及其頻率、修訂內部稽核人員每年之受訓規定、修訂營業單位襄
理及作業主管或業務主管應具備之條件、增訂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之規定、增訂
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申報規定、增訂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之申報規定等,期透過本辦法之修訂,以強化信用合作社自律精神,發揮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功能,使信用合作社建立更為良好完善周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信用
合作社之穩健經營。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二十六條,本次條次變更二十二條、增訂十七條,修正後本辦法之
條文共計四十一條,修正重點臚列於次:
一、加強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功能:增訂信用合作社應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
    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或監事報告相關事宜;並
    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二、增訂風險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一)規範信用合作社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
      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
(二)規範信用合作社應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之專責風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
      施。
(三)規範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原則,包括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
      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應建立衡量
      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
      項投資配置;應建立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應對信用合作社
      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三、放寬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相關主管應具備之稽核經驗或資歷:信用合作社營業單
    位主管應具備之條件放寬為:(1)曾擔任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或(2)參加研
    習班或(3)取得銀行內部控制基本測驗考試合格證書,以上三者之一均可;另
    放寬首次擔任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之經理由原規定須於就任前取得內部稽核查核
    實習經驗,修改為於就任半年內取得即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強化治理功能及市場制約力量: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並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亦須經理事主席簽章負責,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
    於指定網站上揭露,以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量(修正條文第三十
    一條)。
五、增訂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之申報規定:規範信用合作社應將稽核計畫執行情
    形、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