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105.12.27 修正)》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自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茲配合中央銀行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
十日修正發布「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增列銀行得發行澳幣可轉
讓定期存單,爰修正本規定第二點,訂定以澳幣為幣別之外幣短期票券最低買賣面額
及買賣單位之規定,以活絡次級市場之流動性。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104.08.26 修正)》

按「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自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後,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作第一次修正。
茲為配合中央銀行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放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爰修正本規定第二點,訂
定外幣短期票券最低買賣面額及買賣單位之規定,以活絡次級市場之流動性。(修正
規定第二點)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修正總說明(99.08.11
修正)》

為建立境內外幣短期票券市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同意票券商經營外幣短
期票券業務。鑒於目前規劃外幣短期票券係以美元計價,為使交易及發行規格標準化
,以增進流通,爰修正「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
」。本次計修正二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以美元為幣別之短期票券,其最低買賣及本票發行面額為美元一萬元,並以
    一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及本票發行單位。(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明定債票形式之美元為幣別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美元五百萬元。(修正
    規定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