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總說明(96
.09.06  修正)》

「票券金融管理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票券金融
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爰財政部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後歷經一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票券金融公司被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度,
尚毋須再藉由外部稽核(會計師)或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以瞭解票券金融公司內控
之執行情形,爰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
之票券金融公司,得免委請會計師對其內控制度查核簽證及免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95.12.29  修正)》

「票券金融管理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票券金融
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爰財政部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實施迄今業四年餘,為使本辦法更切合業者實務需求及金融監理需
要,並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爰修訂本辦法。本次修正主要係參照九十四年六月十
四日修正發布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
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規定,依單一金融法規之立法
方向,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且按本辦法條文屬性,重新歸類及調整條次並立章節,
使本辦法結構性更加明確。
本辦法本次修正二十六條、增訂十四條,修正重點臚列於次: 
一、重新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之原則與範圍: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涵括重
    點,及增訂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通過,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
二、加強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功能: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指派相當副總經理職級者一人
    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相關事
    宜;並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辦
    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及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
    定專人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條)。
三、增訂風險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一)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
      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
      形。
(二)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設置獨立於營業單位外之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
      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者,應立即採取適
      當措施。
(三)規範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原則,包括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
      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應建立衡
      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
      各項資產配置;應建立票券金融公司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應對票券金
      融公司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四、擴大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得參加之專業訓練範圍:修訂內部稽核人員每年
    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專業訓練、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票券
    金融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前揭二種專業訓練方式均符合本辦
    法所稱每年應參加專業訓練之規定。另為避免訓練流於形式,爰刪除二期次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強化公司治理功能及市場制約力量: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需提報董事會通
    過,並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亦須經董事長簽章負責,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應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上揭露,以落實公司治理,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
    制約力量(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六、增訂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之申報規定: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稽核計畫執行
    情形、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