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總說明(101.10.08 修正)》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會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公告修正「個人網
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茲因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七五次委員會審查經濟部提報之「零售
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草案 )時,併決議:「其他非屬
經濟部所主管之商品或服務,若有涉及網路交易事項,仍由主管各該商品或服務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參照經濟部公告內容,公告相關行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會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前開第一七五次委員會決議,
訂定「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爰配合修正範本
條文。原契約範本共二十七條,本次計增訂二條,刪除一條,修正二十六條,修正後
增為二十八條,除文字酌作修正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契約應揭露銀行資訊之內容。(第一條)
二、增列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二條)
三、參採電子簽章法及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規定,酌修相關名詞定義。(第三條)
四、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增列銀行應善盡網路銀行使用安全風險之告知義務,並隨
    時維護銀行網站之正確性與安全性。(第四條)
五、增訂應於契約載明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且銀行應對網路銀行網站訊息負責。(
    第五條)
六、增列銀行應提供客戶再確認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正確性之機制。(第七條)
七、鑒於電子文件之撤銷及修改應回歸民法關於契約之一般規定處理,爰酌修文字。
    (第九條)
八、為保障客戶權益,增列契約未記載之收費項目,銀行不得收取;銀行如調高收費
    標準,應於網頁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之選項,並明定調高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
    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及客戶未於調整生效前表示同意之處理。(第十條)
九、增訂銀行應揭露最低軟硬體需求,並應就所提供之軟硬體負責相關風險;另契約
    終止時,如要求客戶需返還設備及相關文件,應僅限於契約特別約定者。(第十
    一條)
十、考量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發生錯誤,致轉入帳戶或金額錯誤,銀行應
    立即協助處理,以提升其服務效率,維護存款人權益,爰增列相關規定。(第十
    四條)
十一、基於風險分擔之法理,增列客戶密碼等遭人冒用或盜用時,銀行損害賠償責任
      之減免條件,以及銀行應負擔相關鑑識費用。(第十五條)
十二、基於契約責任衡平原則,將資訊系統遭第三人破解之舉證責任,明確界定限於
      銀行端之資訊系統。(第十六條)
十三、鑒於契約變更應給予客戶表達異議之期限,及為變更事項之相關通知,爰酌修
      規定。(第二十三條)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總說明(95.06.15  修正)》

原「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係由財政部於八十八年五月間
發布,對於銀行經由網路傳送電子訊息之方式所提供之金融服務,均有詳細之規範。
本次採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學者專家及業者代表等之意見予以修正,名稱亦
修正為「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原契約範本共二十四條,本次計增訂三條,修正二十三條,修正後增為二十七條,除
文字酌作修正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關於第三條網頁之確認部分,增訂「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
    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__________詢問。銀行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之規定,防堵詐騙集團偽造網路
    銀行網頁詐取客戶帳號及密碼。
二、關於第七條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部分,增訂「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
    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之規定。
三、關於第八條費用部分,第一項修正為「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
    電費」,使收費項目更為明確。第二項增訂收費標準如有調整,銀行應以電子郵
    件方式使客戶得知調整費用。第三項修正為「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
    易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
四、關於第十三條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部分,第三項修正為「除非銀行能證明
    客戶有故意或過失者外,銀行仍負責任」,加重銀行舉證責任。
五、關於第十四條資料安全部分,第二項修正為「第三人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銀行之
    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六、關於第十五條保密義務部分,第二項增訂「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以加強保密責任。
七、關於第十六條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修正為「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
    負賠償責任。但銀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客戶所失利益
    負賠償責任」,以加強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之責任。
八、關於第十七條不可抗力部分,修正為「銀行或客戶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
    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
    在此限」,明訂損害賠償責任之排除條款。
九、關於第二十五條法院管轄部分,增訂合意管轄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規定。
十、另增列「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注意事項」,俾消費者注意遵行,以加強網路銀行使
    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