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修正總說明(98.12.18 修正)》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一 月十三日訂定發布,茲配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信託業法,修正本辦 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配合信託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項次變更為第三項,爰作 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四條,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