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修正總說明(94.07.07 修正) 》 金管會委員會於 5 月 26 日通過「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 點」修正草案,該草案將辦理法規預告,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依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符合該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外國金 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機構在其母國已有跨業經營業務者,經該會許可者得不在國內 另新設金融控股公司。為切合該等機構投資國內金融機構相關實務需要,經參酌相關 法律規定及業界意見後,研擬修正上開草案。 該草案對於外國金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機構之適格性主要審核重點包括申請主體、 資本健全性、經營管理能力經驗、母國金融監理機關窗口、履行財務支援能力之承諾 、及重要資訊揭露等事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主體: 1.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含已有金融跨業經營之外國機構),另同意外國金融控 股公司得由其為進行投資所設立百分之百持股之特殊目的子公司,或由其已 具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代表申請。 2.在母國已有跨業經營之外國金融機構。 (二)修訂主管機關應審核條件,增列: 1.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2.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申請許可為外國金控及其在我國境內投資子 公司,並同意與我國主管機關合作分擔金融合併監督管理義務。 (三)修訂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應備書件,增列: 1.申請主體應檢具之相關基本資料。 2.確認能有效提供該被投資之我國金融機構流動性及財務支援能力之承諾書。 3.在我國投資之營運計畫應包括營運策略及管理計畫(含風險控管制度、經營 團隊之規劃)、對員工權益保障措施,及為履行前揭流動性及財務支援能力 所採取之措施及緊急籌資計畫等。 (四)增訂經許可之外國金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有關該公司及其所屬集團內各機構所 發生之重大事項。 金管會並表示,在購買取得股份方面,按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投資人除得於集中市 場買入外,另可依標購、拍賣及公開收購等相關管理機制辦理。此外,該會目前已研 擬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管理辦法」並已預告,允許公開收購人可以發行新股 或公司債為對價收購股份,並研訂收購對價為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未來外資如於第 一階段經該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審核符合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資格者,外資第二階段即 可依交易市場所提供之多元化機制進行併購,以加速併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