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總說明(99.10.08 修正 )》 為鼓勵本國銀行降低逾期放款比率,提升資產品質,本會爰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訂定「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俾為銀行差異化管理 之遵循。其後為因應「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等相關法規之修正,業二次修正本措施。 本次修正主要為強化金融業落實執行放款定價政策,健全金融秩序,以扣除公營事業 及政府機關貸款項目後所計算之逾期放款比率為差異化管理之參考指標;鑑於第一類 資本於吸收損失之能力較強,提高第一類資本比率有助於銀行提升資本品質,強化銀 行穩健經營,爰增訂銀行第一類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需為 6%以上(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配合提高至 10% 以上)之條件,另因近年來本國銀行持續重視資產 品質,致大多數本國銀行均符合本獎勵措施,爰酌修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 兩項指標之標準,以進一步鼓勵業者改善其資產品質。本次共新增一點、修正一點, 臚列如下: 一、增訂本措施所稱逾期放款比率,係指扣除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貸款項目後,所計 算之逾期放款比率。(第二點) 二、明訂適用本獎勵措施之銀行,除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達 6 0% 外,本國銀行扣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為 10%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 6%以上。(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