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三點修正條文總說明(96.02.06 修正)》
                                                                          
按我國期貨商刻正推廣「辨識入金來源」措施,以杜絕有心人士利用期貨交易人不熟
悉虛擬帳號作業方式,詐騙交易人保證金之情事。為配合前揭措施之施行,亟需金融
機構留存期貨交易人之匯款資料及向期貨商傳輸相關匯款資料,爰刪除「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證券商或期貨商開立期貨保證
金專戶」等文字,以要求金融機構辦理客戶匯款至證券商或期貨商開立之期貨保證金
專戶作業,亦須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匯款人資料,俾利期貨商核對交易人身分或通知
匯款人領回不符規定之匯款款項。配合前揭規定之刪除,酌作款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