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銀行條例廢止說明(82.07.30 廢止)》

一、「省銀行條例」係由國民政府訂頒於行憲之前,憲法訂頒施行後,對於「省銀行
    」等地方自治事項,已另有規定。
二、目前臺灣地區與四、五十年前大陸地區之時代背景,已截然不同,故今日臺灣地
    區金融機構遍佈,金融服務便捷,已非當年大陸設立省銀行、縣銀行之時代背景
    所可比擬。
三、一般先進國家對於銀行之設立、管理,均係單純化由銀行法統一規範,我國亦應
    朝趨勢辦理,不宜再有「省銀行條例」等其他規定。
四、目前國內所有金融機構並無根據「省銀行條例」之規定而成立者,故該法律如予
    廢止,對現在金融機構之存續毫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