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第一點修正總
說明(103.11.11 修正)》

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之保證業務項目、其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年十二月二日訂定發布本規定。並規定信用合作社得申請
辦理之國內保證業務項目,以預售房屋履約保證、成屋交易履約保證、工程押標金保
證及工程履約保證為限。
經考量信用合作社保證業務適用授信限額規定、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承擔風險不大及有
利於信用合作社拓展保證業務等因素,爰修正第一點規定,放寬信用合作社得辦理國
內保證業務項目,由成屋交易履約保證改為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