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總說明(102.01.07 訂定)》 為鼓勵本國銀行降低逾期放款,健全經營體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訂定「加速降 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針對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高低情形採取差異化獎勵及 處置措施,其後歷經三次修正,納入備抵呆帳覆蓋率指標。近年本國銀行持續提升資 產品質,各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均已符合獎勵措施之條件,前揭規定 已達成階段性目標。 依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四二八七八○號令修正發布之「銀 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 定,自一百年起,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應以債權餘額扣除對我國政府機關債權餘額後 之百分之零點五為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最低標準,並得分三年提足。鑒於 目前國際經濟情勢仍有疑慮,並經參酌亞洲鄰近國家或地區規定第一類授信資產至少 提列百分之ㄧ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為進一步協助銀行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之 能力,並落實以風險為基礎之授信業務管理,爰停止適用「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 款措施」,並訂定「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以下稱本措施),以循序漸 進方式,分階段採取差異化獎勵及管理措施,期使本國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 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列比率儘速提高至百分之ㄧ以上,並維持良好資產品質及穩健資 本。 本措施計五點,其要點如次: 一、明定本措施適用對象為本國銀行。(第二點) 二、明定本措施之用詞定義。(第三點) 三、明定本國銀行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逾期放款比 率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適用獎勵措施。(第四點 ) 四、明定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將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ㄧ列 為本國銀行申請擴張性業務之審查要項。(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