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2.14 修正)》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洗錢防制法之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九日發布施行。 茲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年 七月一日施行,因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整併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規範,開放電 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等業務,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規定,於一百十年八月九日指定「外籍移工 匯兌公司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 之金融機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本辦法計有十一條,本次共修正四條,修正重 點如次: 一、修正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及其他類似業務時應遵循 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匯款業務應遵循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五條) 四、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九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總說明(107.11.09 訂定)》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六條規定,金融 機構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經參酌「金 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要點」規定,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發布之建議及評鑑方法論,訂定「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 法)。 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定義。(第二條) 三、銀行業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應遵循事項之規定。(第三條) 四、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 產品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之規定。(第四條) 五、銀行業辦理外匯境內與跨境匯款及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遵循事項之規定。(第 五條) 六、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之實施內容。(第六條) 七、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專責 單位之規定。(第七條) 八、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 、稽核及聲明之規定。(第八條) 九、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專責主管及人員任 用資格及教育訓練之規定。(第九條) 十、就銀行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方 式及得受委託對象之規定。(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