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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5.09.18金管銀(五)字第09500386206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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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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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事項
    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
      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二) 信用卡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
      、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項
      目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三) 委請辦理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
      鈔等作業。
 (四) 委請律師、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
      保品等作業。
 (五)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 (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作業
      。
 (六) 鑑價作業。
 (七)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八) 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九) 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 (不含授信審核之准駁) 、服
      務及諮詢等作業。
 (十) 內部稽核作業,惟不得委任其財務查核會計師辦理。
 (十一) 代客開票 (支票、匯票) 作業相關事宜。
 (十二) 貿易金融業務 (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等) 之後勤處
        理作業。
 (十三) 消費性貸款之申請書有關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
 (十四) 房屋貸款行銷業務。
 (十五) 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 (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
        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
        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等) 。
 (十六) 消費性貸款行銷及對保作業。
 (十七) 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受
        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
        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及提
        供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八) 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十九) 已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二十)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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