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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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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2     條
(專款之指撥及存放)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 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 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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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