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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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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1  條
(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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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