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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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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7     條
(收受不當利益之處罰)
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者,依前項規 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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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