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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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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5     條
(逾期不繳納罰鍰之處罰)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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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