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4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應考量要素及相關作業事項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授信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
政策,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參酌前開授信準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
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三、銀行實際貸放利率,除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
失,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
因素。所稱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
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關係戶創造之
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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