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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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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長短期授信)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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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