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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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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8     條
(合併或變更許可與登記)
銀行之合併或對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申報之事項擬 予變更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 執照。 前項合併或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 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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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