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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8873104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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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
辦理者外,有關業務營運部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授權臺灣省合作金庫 (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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