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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089.12.07台財融(二)字第8975526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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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每年之存款積數應達最低之限額,凡連續
二年未達限額者,或借款逾期一年且不照章繳息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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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