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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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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
一人,最高人數以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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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