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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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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1  條
(效力及於加工附合混合物)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擔保債權之效 力,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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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