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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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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 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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