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2- 1  條
(罰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中之下列規定之一者,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 二、於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 ,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三、違反主管機關就其資金運用範圍中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或限額規 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 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 二、廢止其特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條或前二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