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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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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投資業務之限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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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