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一、明定要保機構之範圍。
二、存款保險固以自由參加為原則,惟須符合一定之營運條件,經承保機構同意後始
得投保。
三、第一款所稱之銀行,以銀行法所列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
司及外國銀行為限。
088.01.20 一、修正第一項。存款保險制度為政策性之強制保險,旨在保障存款人利益及促進金
融安定,為有效發揮其應有功能,須由全體或主要金融機構參與,共同建立良好
之金融市場環境,以達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二、鑑於外國銀行,如其本國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及於其在台分行之存款,則已達到
保障存款人之目的,故參酌比利時銀行存款精神,不再強制要求加入我國存款保
險制度,爰增列第二項。
096.01.18 一、原條文第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原存款保險投保方式由全面投保改為申請核准制,新設收受存款金融機構於核
准收受存款業務後,尚須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並經審查核准取得要保
資格後,始得開始營業。
三、外國立法例:
(一)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五條:「(a) 申請要保:(1) 通則:除第(2) 款
及第(3) 款規定外,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存款機構,經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
公司檢查及董事會核准後,即成為要保存款機構。」
(二)加拿大存款保險法第十七條「存保公司依本法及附則,對符合下列條件之聯邦
及省級機構可接受其申請加入存款保險:(a) 存保公司核准其加入。…」。
其實務作法係新設立機構在收受存款前,必須先向銀行主管機關(聯邦或省)
申請,取得設立許可,其次是向 CDIC 申請,取得存款保險會員資格。CDIC
就存款保險申請之核准,會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與協調,以加速申請案件之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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