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存款保險費率應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保險費之繳付方式與日期,則依契約當事人之
約定。
096.01.18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鑒於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運作,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
金不足而影響存款人信心,爰參酌先進國家經驗如美國等,訂定保險賠款特別準
備金目標比率,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
費率,以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三、經查截至九十四年一月底止存保公司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約一二二億元,僅
占保額內存款總額百分之○.一四,相較世界施行存保制度國家明顯偏低。
四、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七條明定銀行及儲蓄協會存款保險基金目標準備率為要保
存款估計數之百分之一.二五。
五、依據存保公司委託臺灣大學金融研究中心所擬「存款保險基金目標值、最高保額
及存保費率研究報告」指出我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至少應足以支應四家中小型
金融機構或一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所需處理成本。為使存保公司有充足資金處理
問題要保機構,爰於第一項訂定我國目標準備率為百分之二(約二千億元)。
六、第二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係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據以收受保險
費,未來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存款保險費率。
七、第三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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