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之限制) 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廣告之限制)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要保機構以適用費率高低或相關資料,作為廣告而誤導存款人或不利該機 構經營,進而影響金融安定及秩序,爰參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法 ,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將適用費率等資料作為廣告之用。 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27.4 明定:「……除非取得 FDIC 之許可, 否則任一要保機構皆不得以風險費率等級作為廣告或促銷業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