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8.01.20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避免存保公司以其名義承受停業機構營業或資產負債後所衍生之問題,爰訂定
第一項規定。
三、訂定第二項,存保公司辦理停業機構之善後及清理工作其差額損失之認列規定。
四、為貫徹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非保障停業機構之意旨,存保公司應取得其代
位權利,以使存保公司於給付範圍內能合理公平受償,爰訂定第三項。
五、為掌握處理時效,並節省人力及費用成本,爰於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變更登記費
之免繳及所生稅捐之減免優惠。
六、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發生對於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事項時,應辦理公告,惟為維護金融秩序安定並兼顧存款及投資股東權
益之平衡,故明定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發生日並辦理公告,爰訂定第六項。
096.01.18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時,如認列損失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出資填補虧損之方
式辦理,勢必折損存保公司資本,甚而使該公司淨值轉為負數,而有破產清算之
虞,將嚴重打擊存款大眾對存保機制之信心。
三、鑒於存保公司為政府政策性機構,爰擬比照中央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兌換損失
處理例,由存保公司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
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