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存款保險契約)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終止其存款保險 契約。
(終止存款保險契約)
074.01.09要保機構既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自應終止其要保資格。096.01.18一、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十條第一項將「存款、郵政儲金及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 託資金」合稱存款之規定,爰作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