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 要保機構有違反法令、存款保險契約或業務經營不健全情形時,存保公司 得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
(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
074.01.09一、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予適 當之處理。 二、要保機構經終止要保資格後,為確實保障存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之利益,爰於第 二項明定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存款仍受保障,惟要保機構仍應負支付相當於保 險費之費額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義務。096.01.18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存保公司得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之時機。至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終止 要保資格及第二項存款人之保障則移列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