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6     條
(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要件)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保公司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 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 一、經依前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 二、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務 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存保公司評定已 無法改善。 三、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