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一、要保機構違反法令、保險契約或經營不健全之業務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予適
當之處理。
二、要保機構經終止要保資格後,為確實保障存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之利益,爰於第
二項明定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存款仍受保障,惟要保機構仍應負支付相當於保
險費之費額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義務。
096.01.18 一、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使存款人瞭解要保機構被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狀況,爰於第一項規定被終止存
款保險契約之要保機構,應將該事實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其存款人,並繳回存款
保險標示牌,以保護存款人權益。
三、終止存款保險契約者,存款人於終止存款保險之日之存款總餘額,減除其後存款
給付金額,自終止之日起之保障期限,由第二項規定一年內修正為半年內,以降
低存保公司之承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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